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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2020-10-12 1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河南城建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内容在网上商城强制性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用户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三人以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采购及相关事项,对采购需求、预算编制以及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章 分散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

第五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分散采购方式主要包括询价采购(仅适用于货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第六条 采购方式

(一)询价

由询价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货物如果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竞争性谈判

由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竞争性磋商

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需附专家论证意见)

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工程修缮类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4)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章 分散采购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计划申报。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实施前,需在校国资处网站下载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物资设备购置申请审批表》,内容包括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等,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八条 组织采购。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与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相关的工程类项目,报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后组织采购。

第九条 采购要求:

(一)根据不同采购方式,分别成立三人及以上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其中一人为本单位主管采购工作的领导,至少一人应为非本实验室(课题组、教研室、科室)成员。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询价、谈判、协商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二)按照校招标办公布的分散采购询价(谈判)文件范本编制询价(谈判)文件,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原则上应确保三家以上符合条件。

(三)询价(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四)邀请不少于三家相关供应商参与,向供应商提供询价(谈判)文件,供应商按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五)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六)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后,若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询价(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八)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小组经过评审,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询价(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做好评审记录,内容包括: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询价报价表或竞争性谈判第一次和最终报价表等材料。

(十一)项目单位应将成交结果告知参与本次采购的所有供应商,并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

(十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协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十条 合同办理。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依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书面承诺拟定合同文本,与中标(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履约验收。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履约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付款结算,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内分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国资处(招标办)各部门按其工作职能对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或采购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正当履职行为的,按照《河南城建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分散采购项目组织程序及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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