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学生爱护公物意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减轻实验仪器损坏程度,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玻璃类:
1、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由于玻璃仪器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学生不负责赔偿。
2、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能按要求进行实验,但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学生应按原价的25%予以赔偿。
3、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嬉戏打闹、野蛮操作造成的仪器损坏, 学生要按仪器现价予以赔偿。
二、设备类:
1、学生不按仪器操作规程操作,不懂之处不询问实验指导教师,自行使用造成的可修复损坏,所有维修费用由学生承担;若造成不可修复性损坏,学生要按原价50~80%进行赔偿。
2、学生在使用仪器过程中,擅离职守,造成使用的仪器损坏者,视仪器新旧程度,学生按原价60~100%予以赔偿。
3、学生未经指导教师同意,擅自拆卸仪器,造成仪器不能正常使用者,如能维修,由学生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如不能维修,可视情节由学生按照设备价值的70%~100%予以赔偿。
三、计算机类:
1、学生野蛮操作计算机者,罚款5—10元;造成计算机损坏者,按照损坏部件原价的2~5倍予以处罚。
2、学生未经指导教师许可,擅自拆装计算机者,若无造成损坏,则予以50元罚款的处罚:若造成损坏者,视损坏程度予以2~5倍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
四、盗窃行为:
学生偷窃实验室药品、工具、设备及设备零配件者,一经发现,处以所盗物品价值10倍的罚款,并交保卫处处理;若不能明确具体责任人,但能确定具体班(组),则由该班(组)按照原价予以赔偿。
五、赔偿处理:
所有罚款及损坏赔偿款项由相关实验室开出罚款(或损坏赔偿)单据,写明罚款(或损坏赔偿)的事由、责任人及处罚金额,再由学生持该单据到教务处实验教学科交款,实验室见到实验教学科的钱收单据后,方可允许学生继续参加试验,否则,停止该生的实验课。所有款项将用于相应实验室的建设投入。
六、其它:
实验指导教师隐瞒事故、包庇学生,使学院资产受到损失者,一经发现,除给当事教师记教学差错外,对该实验室处以减少维修费和其他经费的处罚。
七、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